2019-11-18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4、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证明材料。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